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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4)67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6-02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14〕67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

试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试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调研国内外其他高校学分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试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4年8月26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

试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分制试点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分制试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教育部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4年,学生可3年-6年毕业。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2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结束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将新生名单交于相关部门。新生在复查期间申请退学的,须在学校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招生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注册,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学生报到及注册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含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专业学费、住宿费。每学期学生须缴纳足额学分学费。只有足额缴纳各种规定费用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3个月。

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修读专业与选课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需在本院系内确定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修读专业,修读专业决定学生课程选择的优先权。

从第二学期开始,由学生自主选择下一学期的修读专业,院系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选择修读专业的条件为:符合所选专业的前续课程的修读要求,专业前续课程的修读要求由各专业制定。

第十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基础理论必修课程(含人文与社会科学基础课程和自然科学与技术基础课程)、基础实践环节、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选修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内列出的可供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需通过选课获得参加课程的学习资格。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学生每学期课程修读学分一般不超过35学分。

第一学年的必修课程由学校预置,学生可退选部分课程;选修课程需由学生自行选课。第一学年学生不可跨年级选课。第二学年开始,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具体选课办法依据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因培养方案变化、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所需修读课程发生变动,学生本人应根据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交补修、改选课程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因重修、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课程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必修课程,自主进行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参加课程考核。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性环节较多或过程性考核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类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和自主考试。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记载,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成绩按照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级分制成绩按下列标准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综合平均成绩计算方法:综合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缺考、违纪、作弊、缓考等按实际情况记载,缺考、违纪、作弊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九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理论必修课程(含基础理论必修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实践环节(含基础实践环节、专业实践环节)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对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以重修该门课程。

补考不缴纳学费,选修、重修或改选需按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费。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拟定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经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学校对部分基础理论必修课程设立自主考试,课程考核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自主考试,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因考试时间冲突、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办理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缓考手续),经院系核实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缓考考试与补考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践环节不予办理缓考手续。补考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所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正常考核缺考取消补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补考、重修和自主考试。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该课程的考核机会,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学制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课程的重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的理论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校在学生毕业前组织一次考试,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试点学院、非试点学院的学生均可以参与学校第二学期进行的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转至本院系外其它专业的,须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包括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类型、国防生、军事院校定向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三)处于休学期间的;

(四)属于二次转专业的;

(五)进入本科第三学年及以后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所对应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相关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执行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时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自愿申请休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自愿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办理休学前,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休学期间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听课,不能取得学分。

(二)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的原专业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学费按所编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七章 转入下一年级、退学预警、退学

第三十六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前两学期必修课程为专业基础先修课程,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取得的专业基础先修课程学分少于30学分的,需转入下一年级,继续修读未通过的专业基础先修课程。

第三十七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12×X(X为学生实际在校已修读学期数)学分的,应予以退学预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达到转入下一年级条件的;

(二)退学预警累计达到3次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6年(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院系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开始进行退学预警、退学等学籍清理工作,并于第三周末结束。

退学预警学生的清理结果由院系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结果,经院系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核实并上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学生可自愿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必须在学期开学初3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执行下一年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

第四十二条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尽早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进入学士学位论文环节前一学期,必须确定拟毕业专业,拟毕业专业一经确定不能更改。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拟毕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拟3年毕业的学生应在第4学期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应对其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取得学分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学期末,院系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取得学分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准许进入学士学位论文环节。复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已修课程满足学生拟毕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获得规定所需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从结业当月开始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其中实践环节应根据所需完成时间提前申请),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6年)结束时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毕业、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者,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学校只出具退学证明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在正常修业年限(4年)结束时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继续修读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者,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者,符合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达到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按《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考勤规定》事先向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并在教学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和未请假离校者,由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学生若对学校依据本管理规定做出的各级各类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级试点学院本科生开始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试点学院2011、2012、2013级本科生仍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校教字〔2010〕43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201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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