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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校研字[2003]25号)

作者:   来源:自动化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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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

校研字[2003]25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除外)。年龄45周岁以下者(含45周岁,计算时间以当年的8月31日为止),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特殊情况学校另行处理。

(三)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内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工学类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至少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硕士生导师申请者至少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有必要的科研实验设备和科研经费,能够资助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如提供“三助”奖学金等)。

(四)能够讲授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生课程。

(五)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只允许申报一个专业。

(六)外单位兼职人员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需由各学院(系、部)书面报告导师水平、资历,至少由一名教授推荐,而且各学院(系、部)能够提供有效的评估、监控机制,方可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七)申请第二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二、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于每年5月份向硕士点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有关部门认证后,报相关学院(系、部)评审。

(二)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应严格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票且反对票不足1/3者为通过,并将评审材料及结果报校研究生部培养处学位办公室。

(三)学校将于每年6月份对各学院(系、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在学校公布后,即取得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三、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采取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竞争管理机制,按届聘任。连续两年未指导研究生者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凡招收到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需能够保证完成该研究生的全部培养过程,即聘为校硕士生导师,在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后自然解聘。

四、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工作

(一)为了确保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硕士生导师在58岁终止招收硕士生(两院院士除外),博士生导师按其终止招收博士生为限。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学院(系、部)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学位办公室。

(二)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博士生,允许申报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对于取得硕士导师资格的在职博士生,经本人博士导师和所在学院(系、部)同意后可以招收硕士生。

(三)硕士生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责任制,一般应由导师本人独立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对于为了促进跨学科、交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经学校批准,可以校企、校所联合,采用双导师制培养研究生。

(四)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导师因生病、出国等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一年以上者,各学院(系、部)应及时调整指导力量,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终止招收研究生工作: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拒绝承担学院(系、部)或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并给研究生培养工作带来较严重影响者;

3.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4.没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无法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者;

5.上级机关或校研究生院组织评估,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六)我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对方导师,其遴选条件,聘任程序以及管理工作与我校的指导教师相同,可列入我校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并不占各有关学院(系、部)的名额。同时对于我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对方导师遴选,学校将充分尊重对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研字[1998]9号文件自动废止。

六、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校研字[2003]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