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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哈工程党发〔2019〕7号)

作者:   来源:自动化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和重任,职责重大。为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要求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好研究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遵守招生规则,科学选拔人才,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具有精湛的业务素质。学术造诣深厚,学术追求执着,关注社会需求,能够积极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具备对研究生进行综合管理的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四个自信”,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及时充分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开展谈心谈话。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针对不同研究生的不同条件,积极参与制定并严格执行个性化的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探究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每学期至少组织一年级以上研究生作2次科研进展与学术研讨报告;积极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和交流。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研究生参加校内外专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支持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避免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竞赛。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亲自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遵循者、守护者和传承者。

第十一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考核,奖勤罚懒;通过规定方式按时按量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给予研究生悉心的人文关怀和科学的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利用微信(群)、QQ(群)、邮件等沟通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心理状态、人际关系和闲暇交往等的关心关注,及时提供帮助与指导;积极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积极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研究生导师在日常工作和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

(一)不准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三)不准无故迟发、少发或发后收回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四)不准在论文指导过程中随意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擅自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

(五)不准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强制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七)不准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有违导师职责,有损师德师风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 评价激励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机制,完善自我考核和客观评价机制。导师在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应对照立德树人职责进行自我小结,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学校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研究生对导师的评价工作,学院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强化优秀导师示范引领作用,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优秀、研究生指导成绩突出的导师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并在研究生培养资源分配中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立德树人职责和禁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罚,同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其中,属于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按照学校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导师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是教师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学校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职称评聘、岗位聘用、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导师遴选、招生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学校通过各种渠道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对各方投诉,研究生院将会同导师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